关于segmentfault:国内首例违反-GPL-协议致侵权被判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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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内首例违反 GPL 协定致侵权的案例被判罚。据悉,本案的被告方别离为三家科技公司,因应用了原告方的零碎代码(该代码后续开源版本中已将“实用 GPL3.0 协定”的表述删除),因而违反了 GPL3.0 协定导致 GPL3.0 协定主动解除,原告失去了 GPL3.0 协定下的源代码受权爱护,进而形成侵权,且侵权事实成立,最终被判罚 50 万元。

据 GPL3.0 协定规定,授权人许可开发者及用户自在应用设计前提条件(如凋谢源代码、标注著作权信息和批改信息等),这也是协定所附的解除条件。一旦开发者或用户违反了该条件,则 GPL3.0 协定在授权人与开发者 / 用户之间会主动解除,开发者 / 用户基于协定取得的许可即时终止。开发者或用户施行的复制、批改、公布等行为,因为失去权力起源而形成侵权。

案件详情

被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建风灵公司)

原告: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风灵公司)(福建风灵公司系原告北京风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被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开发“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构引擎零碎 V1.0(简称 VirtualApp V1.0)。VirtualApp 从 2016 年 7 月 8 日的版本开始引入开源协定,起初为 LGPL3.0 协定,2016 年 8 月 12 日更换为 GPL3.0 协定。2017 年 10 月 29 日,被告公司在 VirtualApp 后续开源版本中删除“实用 GPL3.0 协定”的表述。

2017 年 11 月 8 日,被告公司为 VirtualApp V1.0 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注销证书,依法享有 VirtualApp V1.0 软件著作权的全副权力。

2017 年 12 月 30 日由 Lody(被告公司股东、VirtualApp 我的项目人罗迪)提交的更新(对应 Git 码为 8e6d9cd925af55b53a7e93046c469dd69676c38b)的 CHINESE.md 文件内载明“VirtualApp(中文名为罗盒)2017 年 8 月份正式公司化运作,当您须要将 VirtualApp 用于商业用途时,请务必分割 QQ1* 购买商业受权……VirtualApp 源代码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进行更新”。

2018 年 9 月,被告考察发现名为“点心桌面”的软件应用了 VirtualApp V1.0 的代码,将两个软件源代码进行剖析比对,两者间 421 个可比代码中有 308 个代码具备本质相似性,有 27 个代码具备高度相似性,有 78 个代码具备个别相似性。因而,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形成本质类似。

被告向法院起诉后,庭审明确诉请为判令如下:

1. 原告福建风灵公司、原告北京风灵公司立刻进行侵害被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即立刻进行通过互联网提供所有版本的“点心桌面”软件的下载、装置和经营服务;
2. 原告福建风灵公司、原告北京风灵公司抵偿被告经济损失 2000 万元;
3. 原告福建风灵公司、原告北京风灵公司抵偿被告为禁止侵权行为而收入的正当费用 50 万元;
4. 原告福建风灵公司、原告北京风灵公司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证据显示,原告福建风灵公司系被诉侵权软件“点心桌面”的著作权人。原告北京风灵公司亦被无关互联网平台标示为“点心桌面”的开发者,并被注销为“点心桌面”软件的著作权人。此外,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下载、装置和经营服务的“点心桌面官网”和“利用宝”网站别离由原告福建风灵公司和腾讯公司经营。

立案之后,经查,被诉“点心桌面”App(V6.5.8) 中应用了被告采纳 GPL3.0 协定公布的 VirtualApp,同时原告对此亦予以确认。

据本次案件的判决书显示,GPL3.0 协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与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定,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一审判定两侵权原告公司抵偿被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正当费用共计 50 万元,并进行侵权行为。

本案的判决书明确了违反开源软件许可证的侵权法律责任,一方面能够及时禁止侵权行为,避免别人对开源软件的不正当利用;另一方面可能无效爱护授权人的利益,使他们保有持续创作的能源,促成源代码共享和常识的流传。

业内律师对于 GPL3.0 的相干解读

开源软件是一种凋谢软件受权应用限度的软件,其具体受权应用形式依照相应开源许可证(“开源协定”)执行。常见的开源协定次要有 GPL、LGPL、MPL、MIT、BSD、Apache,各类开源协定还可能存在不同版本。

为缩小研发老本,相干当事人(“被授权人”)在开发软件时可能会抉择应用开源软件(“原始版本”),通过对开源软件的革新造成自研产品(“衍生作品”)。

就 GPL3.0 开源协定(“GPL 协定”“协定”)案例,以及被授权人应用开源软件的若干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可能的问题次要有以下:

问题一:应用开源软件是否须要恪守开源协定;

问题二:应用开源软件是否须要对自研软件源代码进行披露;

问题三:应用开源软件对自研软件知识产权爱护的影响;

问题四:应用开源软件对商业秘密的爱护及商业竞争的影响。

个别认为,开源协定是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关于软件应用的受权许可协定。只管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际中,法院会在相干司法判例中援用 GPL 协定的规定,也并未否定开源协定在当事人(授权人、被授权人)之间的效劳及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基于我国相干司法判例对 GPL 协定效劳的默认,如果当事人违反 GPL 协定,就须要承当法律责任。

本次判罚,作为首例 GPL3.0 协定的法律效力的案例,置信对于今后国内开源生态规范化治理及衰弱倒退,都是不错的开始。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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