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著作权的爱护是在法律上有根据的,甚至写进了刑法。违法者除了要承当民事抵偿责任,还须要承当刑事责任,那么刑法这块对此是有怎么的量刑规范呢?

一、进犯软件著作权罪量刑规范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进犯著作权罪是以守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守法所得达到肯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备肯定的严重性才形成“进犯著作权罪”。

有两种刑罚:

1、守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余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守法所得数额微小或者有其余特地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面具体介绍之: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景

依据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进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标,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进犯著作权行为之一,守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守法所得数额较大”;具备下列情景之一的,属于“有其余重大情节”,该当以进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共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余重大情节的情景。

简略概括以上规定,守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一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景

该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标,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进犯著作权行为之一,守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守法所得数额微小”;具备下列情景之一的,属于“有其余特地重大情节”,该当以进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共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余特地重大情节的情景。

简略概括以上规定,守法所的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五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进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依刑法规定,进犯著作权应承当下列刑事责任: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标,有下列进犯著作权情景之一,守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余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守法所得数额微小或者具备其余特地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发售混充别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标,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守法所得数额微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三、进犯著作权罪的立功对象

进犯著作权罪的立功对象是别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混充别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人们借以体现本人思维、情感的文学、艺术和迷信方面的智力成绩。按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含下列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阐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作品。图书,是指作品经出版者编辑加工、版式设计、封面设计等技术解决并排版、印刷、装订后予以发行的书刊出版物。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或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间断相干形象的原始录制品。混充别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指本人或请人制作而在其下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术作品。如果进犯的对象不属于上述范畴的,则不形成进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