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整個專案過程中, 業務人員和開發人員必須每天一起工作。” Business People and Developers MustWork Together
下一個原則強調專案團隊和業務贊助者之間的夥伴關係。這與敏捷宣言中 “ 合作而不是合同 (collaboration over contracts)” 的價值非常一致。
為了落實這一原則, 業務贊助者 (business sponsors) 和專案團隊都需要對專案的順利完成承擔共同責任。這就需要業務贊助者的參與程度遠遠高於許多傳統專案中的常見水準, 在這些專案中, 專案的實施幾乎可能完全委託給專案團隊。
當然, 參與的程度應適合專案的性質, 企業主辦人的參與方式可能因情況而異。例如, scrum 有一個名為 “ 產品擁有者 (Product Owner)” 的角色 (Role), 它為專案提供日常業務方向, 但方向可能並不局限于此。在一個大型的企業級專案中, 可能還有其他一些利益攸關方者 (other stakeholders) 需要提供投入, 需要以某種方式參與。
設計一種讓合適的人在合適的時間參與進來的方法, 對於專案的成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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