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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并未出台专门针对网络爬虫技术的法律标准,但在司法实际中,相干裁决已不足为奇,K 哥特设了“K 哥爬虫普法”专栏,本栏目通过对实在案例的剖析,旨在进步宽广爬虫工程师的法律意识,通晓如何非法合规利用爬虫技术,警钟长鸣,做一个违法、护法、有准则的技术人员。
案情介绍
2015 年,被告人肖某开发了一款收费看小说 APP,为了牟利,肖某从腾讯广告联盟下载广告包并插入该 APP 应用程序,用户在通过该 APP 浏览小说时点击其中的广告,广告联盟会主动以点击量计算广告推广费。之后肖某注册成立“某网络技术工作室”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将 APP 陆续上架到利用商城。为通过著作权资质的审查,肖某伪造相应作品转让受权证实上传至各利用商城。
2019 年,肖某成立公司开发“悦读免费小说”手机 APP 软件并上架,提供网络小说在线浏览服务。后为获取更多利益,肖某将网络爬虫程序植入 APP 利用中,主动爬取互联网上各小说网站的网页链接、小说名称、小说作者、小说简介、小说图片等信息,并分类寄存于腾讯云服务器当中,且不间断更新爬取内容。用户在 APP 中搜寻或点击相干信息后,APP 将主动爬取到的小说信息提取进去,发送并缓存在上述服务器中,再通过第三方网页从新排版,并插入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供用户浏览。
腾讯公司每月依据该程序中的点击量按每次单价 0.2 元至 1 元不等的价格结算广告推广费,费用转到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的银行账户。为了躲避危险,肖某别离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7 月 17 日以其父亲肖某、母亲王某的身份注册上海昶悠网络技术工作室和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并用该两个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接管腾讯公司结算的广告推广费用。
2021 年 6 月,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悦读免费小说”APP 在未经其许可的状况下,大量非法复制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经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鉴定:固定至“悦读免费小说”APP 中 576 部小说作品与永丰舸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领有著作权的小说作品具备雷同名称,其中 551 部小说作品类似度大于 70%。
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为:经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鉴定,固定到“悦读免费小说”APK 文件并通过程序取得“悦读免费小说侵权书单.xlsx”同名小说 4547 本,经测验,与版权方提供的版权小说类似度大于 70% 的共计 3968 本。上述类似度大于 70% 的小说共计 4519 本。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8 月期间,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广告收益 9167638.55 元,上海毓璃网络技术工作室广告收益 10863914.2 元,上海昶悠网络技术工作室广告收益 286828.46 元。肖某共获取广告推广费 2000 余万元。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流传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力人享有信息网络流传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其形成侵害信息网络流传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形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能在集体选定的工夫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余形式取得的,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其施行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开发的“悦读免费小说”APP 中设置了爬虫程序从其余网站扒取小说书名、封面、网站链接等,并把小说链接、小说简介、小说名字等信息存储到其服务器里,并且进行了增减、排版和过滤,插入广告,读者能够六种形式通过“浏览免费小说”APP 进行浏览,其中“立刻浏览”模式读者能够在该 APP 页面间接浏览小说,“全书缓存”模式能够下载小说供读者在选定的工夫和地点浏览,“悦读免费小说”中扒取的小说均未通过著作权或其授权人的许可,侵害了著作权权力人的信息网络流传权。
被告人肖某辩护其服务器中并未存储小说,但存储了小说链接、小说简介、小说名字,尽管“悦读免费小说”APP 中的确有链接服务,然而其提供的不是一般链接服务,用户点击后并不间接跳转到第三方网页首页,而是间接在该 APP 中显示相干页面,被告人亦供述“悦读免费小说”APP 默认是全屏浏览,读者都是在 APP 的界面中进行浏览,在全屏浏览时分辨不出在哪个网站进行观看小说的,因为软件主动进行了转码浏览,只有读者本人退出全屏浏览点击菜单能力看到是在哪个网站看到的,也就是说读者齐全感觉是在“悦读免费小说”APP 中进行浏览,而不是在其余网站进行浏览,故该当认定属于复制发行和流传行为。“悦读免费小说”APP 中扒取的小说经司法鉴定与被害人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包含信息网络流传权的小说类似度大于 70% 的有 4519 部, 因而被告人的行为形成进犯著作权权力人信息网络流传权的行为 。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俊以营利为目标,未经著作权权力人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的“悦读免费小说”APP 中复制发行别人享有著作权权力的文字作品,其行为形成进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肖俊非 - 法 - 经营数额达 2000 余万元,非法复制发行别人作品的数量泛滥,属于情节特地重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2021 年 12 月 24 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进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22 年 8 月 15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进犯著作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肖某不服裁决,提出上诉。2022 年 10 月 25 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决状况
- 被告人肖某犯进犯著作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
- 追缴被告人肖某守法所得 20318381.21 元及其产生的收益,上缴国库;。
- 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 macbookpro 电脑一台。
裁决文书
(2022)赣 0825 刑初 2 号
案例剖析
依据案情介绍,肖某通过网络爬虫技术爬取电子小说信息,为用户提供间接浏览、下载性能,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工夫和地点浏览,合乎信息网络流传行为的实质性要件,进犯了权力人的信息网络流传权,并依此获取了巨额的利益,这种行为显著是触犯了法律法规的。这种小说进犯著作权案不足为奇,早在 2011 年,隆重文学就告了“小说 5200”网站的侵权行为,后者的相干负责人最终也都被判刑了。在网络上爬取喜爱的小说,供本人或敌人浏览,见仁见智,然而切莫大量的爬取小说、文章等,而后借此获利,这是不足道德,且违反法律的行为。
通过爬虫进犯著作权来获取作品并以盈利的形式应用,将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无偿占为己有,对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这种行为也扭曲了失常的市场竞争,给那些非法取得受权并依照规定应用作品的人带来不偏心的竞争环境。一旦公众不足版权意识,都抱着白嫖的心理,使得盗版剽窃行为猖狂,造成一种恶性的市场环境,必然会打击原创者的积极性,好的作品将会越来越少。
随着网络技术的倒退,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获利形式不再局限于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作品下载费、浏览费等间接、传统的收益形式,而是逐步转向收取第三方高额广告费等间接形式,利用海量用户在应用软件时的微小广告点击量牟取暴利。这不失为一种好的策略,但切记提供的产品肯定不能是侵权所得,不然获利再多,也迟早有吐出来的那一天,谁都想赚钱, 不过肯定要通过非法合规的渠道 。
还是老话长谈,技术自身是无罪的,但谨记不要利用技术来施行可能违法犯罪的行为。不要心怀幸运,若始终游走于刀尖,出事是迟早的事件,肯定不要为一时的利益蒙蔽了双眼。在此劝谏各位爬虫工程师们, 切莫触碰灰黑地带,越过了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