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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 年 9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依据 2010 年 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依据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通过,现予颁布,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 年 11 月 11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力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力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力的限度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应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的爱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爱护文学、艺术和迷信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利,激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流传,促成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倒退与凋敝,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依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常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者独特加入的国内公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爱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独特加入国内公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加入的国内公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爱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迷信畛域内具备独创性并能以肯定模式体现的智力成绩,包含: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修建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合乎作品特色的其余智力成绩。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人行使权力,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流传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定、决定、命令和其余具备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网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音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爱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中央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人能够受权著作权个体治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依法设立的著作权个体治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受权后能够以本人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人主张权力;并能够作为当事人进行波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的诉讼、仲裁、调解流动。
著作权个体治理组织依据受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规范由著作权个体治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能够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能够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个体治理组织该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应用、使用费的未调配局部等总体状况定期向社会颁布,并该当建设权力信息查问零碎,供权力人和使用者查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该当依法对著作权个体治理组织进行监督、治理。
著作权个体治理组织的设立形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调配,以及对其监督和治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力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含:
(一)作者;
(二)其余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含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三)修改权,即批改或者受权别人批改作品的权力;
(四)爱护作品完整权,即爱护作品不受扭曲、篡改的权力;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形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力;
(六)发行权,即以发售或者赠与形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别人长期应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次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排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伎俩公开广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力;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视听作品等的权力;
(十一)播送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形式公开流传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余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相似工具向公众流传播送的作品的权力,但不包含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力;
(十二)信息网络流传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形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工夫和地点取得作品的权力;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办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十四)改编权,即扭转作品,创作出具备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
(十五)翻译权,行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十六)汇编权,行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抉择或者编排,会集成新作品的权力;
(十七)该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余权力。
著作权人能够许可别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无关规定取得报酬。
著作权人能够全副或者局部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无关规定取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力,但有相同证实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能够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注销机构办理作品注销。
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参照实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正文、整顿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正文、整顿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进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单干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单干作者独特享有。没有加入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单干作者。
单干作品的著作权由单干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别人专有应用、出质以外的其余权力,然而所得收益该当正当调配给所有单干作者。
单干作品能够宰割应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局部能够独自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进犯单干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形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余资料,对其内容的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进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应用改编、翻译、正文、整顿、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上演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该当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领取报酬。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依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取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取得报酬的权力。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能够独自应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独自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实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工作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应用。作品实现两年内,未经单位批准,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应用的雷同形式应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余权力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能够给予作者处分:
(一)次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余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余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余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扭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别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形成对作者发表权的进犯。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爱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爱护期内,由接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接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力的保护期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爱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单干作品,截止于最初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实现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实现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爱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实现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实现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爱护。
第四节 权力的限度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状况下应用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领取报酬,但该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失常应用,也不得不正当地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集体学习、钻研或者观赏,应用别人曾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阐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援用别人曾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援用曾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或者播放其余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曾经发表的对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申明不许登载、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申明不许登载、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大量复制曾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应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正当范畴内应用曾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排列或者保留版本的须要,复制本馆珍藏的作品;
(九)收费表演曾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领取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标;
(十)对设置或者排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曾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可能感知的无障碍形式向其提供曾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情景。
前款规定实用于对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的限度。
第二十五条 为施行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曾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该当依照规定向著作权人领取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进犯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余权力。
前款规定实用于对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的限度。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应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应用别人作品该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应用合同,本法规定能够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应用合同包含下列次要内容:
(一)许可应用的权力品种;
(二)许可应用的权力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应用的地区范畴、期间;
(四)付酬规范和方法;
(五)违约责任;
(六)单方认为须要约定的其余内容。
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该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力转让合同包含下列次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力品种、地区范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形式;
(五)违约责任;
(六)单方认为须要约定的其余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注销。
第二十九条 许可应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力,未经著作权人批准,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三十条 应用作品的付酬规范能够由当事人约定,也能够依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无关部门制订的付酬规范领取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会同无关部门制订的付酬规范领取报酬。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按照本法无关规定应用别人作品的,不得进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爱护作品完整权和取得报酬的权力。
第四章 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该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领取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爱护,别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该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该当依照合同约定的出版品质、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依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该当按照本法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承当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该当告诉著作权人,并领取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回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收回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告诉决定登载的,或者自稿件收回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告诉决定登载的,能够将同一作品向其余报社、期刊社投稿。单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登载后,除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余报刊能够转载或者作为文摘、材料登载,但该当依照规定向著作权人领取报酬。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能够对作品批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能够对作品作文字性批改、删节。对内容的批改,该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别人应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力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应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 12 月 31 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八条 应用别人作品上演,表演者该当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领取报酬。上演组织者组织上演,由该组织者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领取报酬。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力: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爱护表演形象不受扭曲;
(三)许可别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取得报酬;
(四)许可别人录音录像,并取得报酬;
(五)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取得报酬;
(六)许可别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流传其表演,并取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形式应用作品,还该当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领取报酬。
第四十条 演员为实现本上演单位的上演工作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爱护表演形象不受扭曲的权力,其余权力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力由上演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力由演员享有的,上演单位能够在其业务范围内收费应用该表演。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力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力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产生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应用别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该当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领取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应用改编、翻译、正文、整顿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该当获得改编、翻译、正文、整顿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领取报酬。
录音制作者应用别人曾经非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该当依照规定领取报酬;著作权人申明不许应用的不得应用。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该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领取报酬。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流传并取得报酬的权力;权力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实现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流传录音录像制品,该当同时获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领取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该当获得表演者许可,并领取报酬。
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流传,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广播的,该当向录音制作者领取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别人未发表的作品,该当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领取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别人已发表的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该当依照规定领取报酬。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播送、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形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播送、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播送、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流传。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力,不得影响、限度或者侵害别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力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播送、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别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该当获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领取报酬;播放别人的录像制品,还该当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领取报酬。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的爱护
第四十九条 为爱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权力人能够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力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集体不得成心避开或者毁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毁坏技术措施为目标制作、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无关安装或者部件,不得成心为别人避开或者毁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然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够避开的情景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避免、限度未经权力人许可浏览、观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无效技术、安装或者部件。
第五十条 下列情景能够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别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安装或者部件,不得进犯权力人依法享有的其余权力: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大量曾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应用,而该作品无奈通过失常路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标,以阅读障碍者可能感知的无障碍形式向其提供曾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奈通过失常路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按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零碎或者网络的平安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钻研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钻研。
前款规定实用于对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的限度。
第五十一条 未经权力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成心删除或者扭转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播送、电视上的权力治理信息,但因为技术上的起因无奈防止的除外;
(二)晓得或者该当晓得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播送、电视上的权力治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扭转,依然向公众提供。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该当依据状况,承当进行侵害、打消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单干作者许可,将与别人单干创作的作品当作本人独自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加入创作,为谋取集体名利,在别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扭曲、篡改别人作品的;
(五)抄袭别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应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正文等形式应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应用别人作品,该当领取报酬而未领取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应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余进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该当依据状况,承当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侵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进行侵权行为,予以正告,没收守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解决侵权复制品以及次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资料、工具、设施等,守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能够并处守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守法经营额、守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有余五万元的,能够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送、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流传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流传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流传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流传播送、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人许可,成心避开或者毁坏技术措施的,成心制作、进口或者向别人提供次要用于避开、毁坏技术措施的安装或者部件的,或者成心为别人避开或者毁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人许可,成心删除或者扭转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播送、电视上的权力治理信息的,晓得或者该当晓得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播送、电视上的权力治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扭转,依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发售混充别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五十四条 进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的,侵权人该当依照权力人因而受到的理论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守法所得给予抵偿;权力人的理论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守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能够参照该权力使用费给予抵偿。对成心进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情节严重的,能够在依照上述办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抵偿。
权力人的理论损失、侵权人的守法所得、权力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裁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抵偿。
抵偿数额还该当包含权力人为禁止侵权行为所领取的正当开销。
人民法院为确定抵偿数额,在权力人曾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干的账簿、材料等次要由侵权人把握的,能够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干的账簿、材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伪的账簿、材料等的,人民法院能够参考权力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抵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力人申请,对侵权复制品,除非凡状况外,责令销毁;对次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资料、工具、设施等,责令销毁,且不予弥补;或者在非凡状况下,责令禁止前述资料、工具、设施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弥补。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进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能够询问无关当事人,考察与涉嫌违法行为无关的状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合和物品施行现场查看;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无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余无关材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合和物品,能够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该当予以帮助、配合,不得回绝、阻挡。
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人有证据证实别人正在施行或者行将施行进犯其权力、障碍其实现权力的行为,如不及时禁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补救的侵害的,能够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顾全、责令作出肯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肯定行为等措施。
第五十七条 为禁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当前难以获得的状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人能够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顾全证据。
人民法院解决前款申请,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进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无关的权力的,能够没收守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实其出版、制作有非法受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实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非法起源的,该当承当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当侵权责任的,该当提供证据证实曾经获得权力人的许可,或者具备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力人许可而能够应用的情景。
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能够调解,也能够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定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定,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能够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任务不合乎约定而承当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力、申请顾全等,实用无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流传权的爱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保护期在 2021 年 6 月 1 日前曾经届满,但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爱护期内的,不再爱护。
第六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力,在本法实施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按照本法予以爱护。
本法实施前产生的侵权或者守约行为,按照侵权或者守约行为产生时的无关规定解决。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 199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