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员:读书笔记刑法学讲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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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良心驾驭咱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心!



序言:金句


  1. 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罚只是治理社会矛盾的最初伎俩。如果非要以立功来测试人伦基本,这只能说是法律的悲痛。
  2. 真正的自在是自律的自在,而不是放荡的自在。自在肯定要受到伦理的束缚,若自在不受到伦理的束缚,肯定会导致放荡,肯定会导致强人对弱者的盘剥。
  3. 权力跟任务是对等的:法律不可能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用圣人的规范要求原告。
  4. 法律虽有力劝人向善,但至多要对重大违反道德的盘剥行为进行打击,否则不法行为就会如没有防控的疫病一样蔓延,最终导致社会的瓦解解体。
  5. 每一个法律的批改背地都有无数个令人悲伤的案件。人是目标,不是纯正的伎俩,在任何时候,防止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竭力提倡的价值。
  6. 特蕾莎修女:咱们无奈成为平凡的人,只能心怀平凡的爱做轻微的事件。

  7. 法律要谋求偏心和正义,偏心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它一直挑动着法律人的心弦,让咱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这就叫做正义。
  8. 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对人们自由思想、将来心愿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怖会导致自在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逼稳固。”
  9. 前埃塞俄比亚皇帝海尔·塞拉西:“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隔岸观火;知情者却金石为开;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
  10. 英国刑法学家詹姆士·斯蒂芬在《自在·平等·博爱》写道:“在任何状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过后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广泛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办,不然必会引起重大的虚假和公愤。”

    高级:刑法


法律其实只是一种均衡的艺术,但永远没有最完满的折中,只有绝对完满的折中。刑法其实就是一种折中说,同时用法益进犯说和标准违反说两种实践来撑持刑法的正当性。

一、意识刑法

  1. 刑法是规定立功和刑罚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刑罚是对立功的惩办,而刑法则是对刑罚的束缚;法益作为入罪的根底(第一层限度),而伦理作为出罪的根据(第二层限度);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2. 我国法律体系由 7 大法律部门形成: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即部门法。刑法是补充法,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轻易应用刑法武器,不可能呈现不是违法行为,却是犯罪行为的景象。刑法,不仅惩办罪犯,也爱护罪犯。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立功,一刃针对国家势力。一次立功不过是净化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净化了水源。

    二、根本准则

  3. 罪刑法定准则:对势力的严格束缚

    罪刑法定准则的实质是限度国家的刑罚权,重要的实践起源是势力分立学说。依据势力分立学说,只有立法者能力制订法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没有造法权;司法者只能依据法律去断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超出刑法标准类推定罪。

    刑法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制订,行政机关不能制订无关立功与刑罚的规定,这是对行政权自身的限度。不可能指望刑法规定出立功成立因素的方方面面,不可避免地要参照其余法律法规,即空白罪状——在刑法中对于某个立功因素留白,须要参考其余法律法规。

  4. 罪刑相当准则:罪刑的标尺

    刑罚的轻重,该当与犯罪分子所立功行和承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罪刑相当准则——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我国法律在主观说的根底上采取了折中的立场,刑罚的轻重既要思考罪状主观上的危害性,又要思考行为人的非凡状况。即罪刑相当准则考量两点,主观相当和主观相当。

    主观相当,即在主观方面,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社会危害性越大,刑罚应越重,因而立功后果越重,立功数额越大,其刑罚也应越重;主观相当,即在主观方面,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越大的罪犯,其刑罚也应越重。

  5. 刑法背后人人平等准则:并非多余的反复

    平等可分为调配正义和改正正义:前者指依据每个人的功劳、价值来调配财产、官职、荣誉等,雷同之人给予雷同货色,不同的人给予不同货色。后者指当调配正义受到毁坏时,依照均等的准则予以重建或复原。

    三、刑法解释

    英国法学家梅因:法律一经制订就曾经滞后,了解法律最重要的是学会如何解释法律。

  6. 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严格解释的办法:作为公法的刑法是最严格的法律,轻则剥夺人的财产,重则剥夺人的自在甚至生命。

①主观解释和主观解释

法律永远是一种均衡的艺术,刑法解释既要思考主观解释论,又要驳回主观解释论,即解释法律必须尊重立法者所规定的语言,不能冲破语言的极限,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语言的范畴之内,要依据社会生存的理论须要进行解释——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严格解释的办法,只能去探索刑法条文规定的外延,而不能发明新的规定。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含词语、概念、标点符号等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而论理解释是依照立法精力来说明刑法条文的实在含意。论理解释是依照法律精力去探索法条的外延,有两种成果——放大解释和扩张解释。放大解释是在语言的外围含意之内再进行放大;扩张解释是将刑法标准可能蕴含的最大含意揭示进去,是在肯定限度内的解释极限化。

②模式解释和本质解释

法律永远是一种均衡的艺术,刑法解释既要思考模式解释(探索语言的模式界线进行解释),又要驳回本质解释(探索条文背地的法律精力来解释),即解释不能冲破语言的模式界线,否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准则;不能拘泥于法律的模式表白,而要去探索它背地的精力。

若冲破刑法条文模式上的限度,仅从社会生存须要对刑法进行本质解释,那就会毁坏刑法的稳定性和明确性,侵害公民的正当预期;在模式解释的根底上,须要思考本质解释论的要求,否则法律就会太过僵化。

  1.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轻的行为构成犯罪,那重的行为更应是立功;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轻的行为天然不是立功。

    从现有法条中自然而然推导进去的解释叫做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必须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合乎罪刑法定,即模式上的当然和本质上的当然。

四、时空效劳

  1. 刑法的空间效劳

    刑法的空间效劳是要解决刑法在什么中央对什么人有效劳的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劳次要有四个准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爱护管辖和广泛管辖。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劳上以属地准则为主,兼采属人和爱护,并有保留地采广泛管辖准则。

    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它是无关刑法空间效劳最根本的准则,在领土范畴内,无论是外国人,还是外国人立功,都应实用主权国的刑法。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产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畛域内的立功,本法都能够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属地管辖准则有两个派生性的原理,旗国主义与遍在地主义。

旗国主义:注销在中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属于中国领土;
遍在地主义:只有行为或后果有任何一项产生在中国都属于在中国立功。

②属人管辖是属地管辖准则的补充,它针对在领土以外的外国公民。

只有你领有某国国籍,那么不管你在天南地北,你的犯罪行为,该国刑法就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显然会和他国的属地管辖准则有抵触,所以要进行肯定的限度,即绝对重罪管辖,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在“3 年以下”的犯罪行为,能够不予查究。

对于境外的外国公民提供必要的爱护,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因为这是主权在民观点的必然延长。既然国家的客人是民众,那么无论他身处何方,国家都有任务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爱护。

③爱护管辖准则有可能与别国的主权和刑事管辖权发生冲突,因而这种管辖往往要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度。

1. 必须尊重别国的主权,因而必须是外国和他国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才有管辖权;
2. 只有对重罪才可管辖,轻微的立功可放他一马,没有必要睚眦必报,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当法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的立功,才能够实用我国刑法。

  1. 刑法的工夫效劳

    刑法的工夫效劳即刑法在何时失效、在何时生效以及对其失效前的行为有无追溯效劳。其中最次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现行《刑法》从 1997 年 10 月 1 日失效,对它失效以前的行为采取从旧兼从轻准则。

    本法履行以前,按照过后的法律曾经作出的失效裁决,持续无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新审判的案件,实用行为时的法律。若新的法律对行为人不利,则没有溯及力,此乃从旧;若新法对行为人无利,则可溯及既往,此乃从轻。

中级:立功


一、立功和责任

  1. 特色与分类

①立功三特色

  • 模式特色: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本质规范:此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因此要对它进行惩办,若此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那就不被认为是立功。
  • 应受刑罚惩罚性:立功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立功的应而后果。因此只需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不能算是立功。

②立功分类

  • 重罪和轻罪

    重罪是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轻罪是 3 年以下。如属人管辖准则,中国人在国外立功,若属于轻罪,个别不予查究。

  • 天然犯和法定犯

    天然犯是违反伦理道德的立功,任何文化国家都会认为构成犯罪的那些行为,杀人、抢劫等;法定犯是外表上并不违反人类的根本伦理道德,只是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成为立功,如走私罪。

  • 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以特定的身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如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独自形成受贿罪;对于身份犯的身份认定,刑法采取在模式上思考本质的办法,不能只进行模式解释。

  •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刑法中的亲告罪是亲自通知才解决的立功,我国刑法中有五种亲告罪,别离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迫害罪、侵占罪。除此以外的立功,都是非亲告罪。除侵占罪以外,其余四种亲告罪都有例外的规定,在非凡的状况下可变成非亲告罪。

  1. 目标与动机

立功目标是犯罪人心愿通过施行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心理态度,可分为一般立功目标和特定立功目标。

一般立功目标是间接成心的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心愿的内容;特定立功目标是通过施行间接危害,作为之后进一步谋求某种后果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即目标犯。特定的目标在刑法中很乏味,个别被称作主观超过因素,即使没有对应的主观行为,也不影响立功既遂的认定。

动机是刺激犯罪人施行立功以达到某种立功目标的心田起因。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动机没有定性意义,动机只有量刑意义。

  1. 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两者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分割。

①条件说和相当说

因果关系次要是一种经验性的常识判断,它从来有条件说和相当说两种学说。条件说认为,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相当说是在条件关系的根底上,对后果的产生有具体重要促进作用的条件,能力认为与后果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因果关系有两个维度: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②危险转移实践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后果的主观分割,如果不再属于危害行为,天然毋庸思考因果关系。如果危险属于业余人员负责的领域,那就不须要思考因果关系,即危险转移实践。如警察和消防队员这类职责自身是有危险的,这种职责上的危险不能任意转嫁别人。

③因果关系无奈假如

当咱们说因果关系不能假如,强调的是它不能忽视主观法令地回溯过来,而当咱们说因果关系能够进行假如推理时,偏重的则是因果关系要依据当下的教训进行主观归责。

依照因果关系的实践:只有履行行为和后果才存在因果关系,准备行为和后果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与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具备因果关系,是否承当刑事责任还要思考其余许多因素;即使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肯定不承担责任。

  1. 危害行为与见死不救

    ①危害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

    惩办的底线(无行为无立功):辨别作为和不作为的关键在于违反的是命令标准还是禁止标准。若违反的是禁止标准,不当为而为之,这就是作为;若违反的是命令性标准,当为而不为,那就是不作为。

    波及作为任务的问题:作为任务包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任务、职务或业务行为所导致的任务、法律行为(如合同关系、被迫承受)所引发的任务以及先前行为所导致的任务。权力跟任务是对等的:法律不可能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例 1:甲警察接到某人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刻返回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后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警察在工作期间有捉拿歹徒的任务,不能隔岸观火,而其余国家工作人员则无此任务。因此前者成立渎职罪,而后者不构成犯罪。
    例 2:若北京的警察到三亚去游览,衣着便装。路上发现歹徒在行凶,警察本欲禁止,妻子禁止说“你在休假,别多管闲事”。警察构成犯罪吗?若警察在休假期间也有禁止任务的话,那就意味着警察身着便装也有权搜查民众。从这个意义而言,在休假期间的警察没有禁止立功的任务。

②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

在我看来,见死不救罪没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否则就会混同法律和道德的界线,使惩办失去必要的束缚。法律不可能激进地扭转社会事实,唤起人们的道德意识也不是久而久之之事。在很多制度都不健全的状况下,贸然在法律中设立见死不救罪,它又能有多少作为?重建道德,要靠各种制度的齐头并进,法律能做的其实十分无限。法律只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强人所难。

  1. 成心 /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

①成心 / 过失犯罪

间接成心和过于自信的差错不太容易辨别。从逻辑上看,两者的界线若明若暗。但在教训上,两者的界线异样含糊。

  • 故意犯罪

    明知本人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且心愿或放任这种后果产生,因此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发现成心有两个因素,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意识因素是明知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一般说来,犯罪人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态、危害后果等主观因素都应有明确的意识。
    意志因素是在意识因素上的心理决定,包含心愿和放任。前者是对后果的踊跃谋求,后者是对后果的任其自然;前者是间接成心,后者是间接成心。

  •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只有法律没有特地规定,就不处罚过失犯罪,包含过于自信的差错和疏忽大意的差错。即差错有两种任务,一是过于自信差错中的防止任务,该当防止而没有防止;二是疏忽大意中的预感任务,该当预感而没有预感。

过于自信的差错是行为人明晓得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防止;疏忽大意的差错是该当预感而没有预感,这是一种无意识的差错。

②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包含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均不构成犯罪。

典型意外事件(司机倒车案):司机倒车时,前面有很多小朋友在游玩。所以司机下车让小朋友都躲开。等小朋友走开后司机持续倒车。后果有个小朋友抱着轮胎不撒手,产生事变。
不可抗力:你曾经预见到危险,然而危险不可避免。在车辆失常行驶过程中,刹车忽然失灵撞伤路人,司机虽可能预感危害后果的产生,但却无奈防止。

二、立功排除事由

  1. 我国刑事责任能力分类

①无刑事责任能力,未满 14 周岁个别不负刑事责任。

14 周岁以上要负刑事责任,这个周岁在刑法中指的是生日次日,且是按阳历而非阴历计算的生日。判断一个人负不负刑事责任,应该依据行为时有无责任能力,而不是看后果时。

②绝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4 周岁而未满 16 周岁的人仅对成心杀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8 种立功负刑事责任。

如绑架杀人依照法律规定形成绑架罪,但 15 岁的孩子绑架杀人的,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即可。如抢劫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15 的孩子抢劫枪支、弹药间接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即可。

③齐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6 周岁的人立功,该当负刑事责任,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该当承当刑事责任。

④加重刑事责任阶段,已满 14 周岁而未满 18 周岁的人该当从轻或加重处罚,同时不能实用死刑。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从轻或加重处罚;过失犯罪的,该当从轻或者加重处罚。且对于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老人个别不判处死刑。

⑤歹意年龄补足制度。2021 年 3 月 1 日失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排汇了歹意年龄补足制度,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一种例外性下调。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对于特定的立功,通过特定的程序,该当负刑事责任。

特定立功是犯成心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地仁慈伎俩致人轻伤造成重大残疾,同时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水平。特定的程序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该当负刑事责任。

  1. 立功排除事由有两种

①守法排除事由

即一种行为在伦理上是正当的,那就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正当化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包含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法定的正当化事由是法律明示的两类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但属于道德生存广泛认可的出罪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

②责任排除事由

守法排除事由是一种正当化行为,但责任排除事由并非正当行为,具备违法性,只是在道义上可失去饶恕,即一种行为虽守法,但如果在伦理道德上可饶恕,也不用施加惩办。

三、未实现的立功

依据立功的实现水平,可分为实现状态与未实现状态。

实现状态齐全实现了法条规定的形成要件,是既遂;非实现状态没有齐全实现形成要件,包含立功准备、立功得逞和立功停止。实现状态和未实现状态的惩办与辨别都与法益无关。法益实践的一个派生是危险递增实践,对法益侵害越危险的行为越值得动员刑罚。

成心杀人,将人杀死,是既遂;为杀人购买刀具,未曾施行即被抓获,是准备;杀人时,因晕血而昏迷,被害人逃走,是得逞;杀人过程中,良心发现,放下屠刀,是停止。
在故意杀人罪中,既遂的刑罚最重,因为它曾经实现对生命法益的齐全侵害;准备的刑罚最轻,因为生命权只是面临侵害的可能;得逞的刑罚居中,因为它虽未齐全实现对生命权的侵害,但已有事实侵害的可能性

从危害行为到着手,再到齐全实现犯罪构成的立功既遂,显著有一个危险的降级过程。危害行为是对法益开始有威逼,着手则是对法益有现实性紧迫危险,既遂则彻底实现了对法益的进犯。通过法益,咱们能够把所有的概念串联在一起,毕竟法益是入罪的根底。

  1. 立功准备

    ①立功准备

    立功准备指为了立功,筹备工具、制作条件,但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起因而未能着手履行立功的情景。对立功准备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加重处罚或罢黜处罚。立功准备主观上具备立功的目标;主观上有立功准备行为;事实上行为人因为意志以外的起因而没有可能“着手”履行立功。

    ②犯意示意

    犯意示意是一种思维表露,还没有体现为行为,不属于刑法打击范畴。犯意示意个别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余办法,将实在立功用意体现于内部的行为。

    立功准备与犯意示意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立功准备行为是为立功筹备工具、制作条件,对履行立功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形成了威逼,会让一般公众感到法秩序受到波动;犯意示意并没有对履行立功起到促进作用,只是单纯表露犯意的行为,对法益没有事实的威逼。

  2. 立功得逞

    曾经着手履行立功,但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起因而未未遂的。以犯罪行为实际上是否达到既遂状态为规范可分为能犯得逞与不能犯得逞。能犯的得逞是有既遂可能,只是因为遇到了意志以外的起因而没有既遂;不能犯的得逞指立功在主观上不可能达到既遂的状况,包含伎俩不能犯和科学犯。

  3. 立功停止

    立功停止指在立功过程中出于意志以内的起因主动放弃立功,与得逞相比,行为人是被迫而非被迫放弃,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其处罚较得逞要轻。

    ①立功停止的及时性

    立功停止必须产生在立功过程中,若立功还没开始或立功已完结,都不可能成立立功停止。在司法实际中,最容易引起一致的就是强奸罪的立功停止和求欢未成的区别。

    ②立功停止的有效性

    有效性指行为人胜利无效地避免了既遂后果的产生,若行为人主动放弃立功,但最初呈现了既遂后果,那就很难成立停止。

    ③立功停止的自动性

    停止必须是主动放弃立功,是行为人在认为可能实现立功的状况下,出于自己意志主动进行立功。

    ④立功停止判断两步骤

  4. 步骤一: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持续立功,但放弃立功的,才可能成立停止。若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奈持续立功,在主观上还可持续立功,显然不成立停止。
  5. 步骤二:据标准回转说,由司法人员对行为人是否有从立功“回转”的“合法性回归”进行标准评估。

    立功准备是在准备阶段,立功得逞是在履行阶段,最重要的分水岭是着手。着手立功不仅意指模式上施行了刑法规定的形成要件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在本质上对法益有事实侵害的紧迫性。

    辨别着手最重要的规范是对法益威逼的水平:从模式和本质两个角度判断着手,行为人开始施行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体现他的法友好意识;法益有事实侵害的危险性,足以波动民众的法安全感。

    高级:刑罚


    一、刑罚分类

  6. 主刑

    主刑是只能独立实用的次要刑罚办法,它不能附加实用,对一种罪状一次只能实用一个主刑。

①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履行关押革新的刑罚办法,也是针对罪状较轻的人,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 年。加入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每个月可回家 1 到 2 天。

②管制

无需坐牢,它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度其肯定自在,依法履行社区改正的刑罚办法。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但管制期间,劳动中该当同工同酬。

③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肯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强制进行教育革新的刑罚办法。罪状轻重都实用,因它的刑罚跨度很长,最短是 6 个月,最长是 15 年,数罪并罚最长可达 25 年。

④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生自在,并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强制进行教育革新的刑罚办法。实用于罪状重大,须要与社会永恒隔离,又不用判处死刑的罪犯。

⑤死刑

我国对死刑的根本政策是限度死刑,少杀、慎杀。有三类对象不能判处死刑:立功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老人(以特地仁慈伎俩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有一种非凡的执行办法——死缓,这是中国现代法律思维的体现,现代的死刑包含斩立决和斩监候,死缓即斩监候。死缓不是提早执行死刑,而是指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在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犯罪体现,两年期满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

  1. 附加刑

    附加刑指补充主刑实用的刑罚办法,即从刑,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实用,又可独立实用。

①罚金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肯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办法。

②没收财产

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局部或全副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办法,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没收财产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全副或局部。但不能株连,只准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得没收归其家属所有的财产。同时从人道主义思考,该当为犯罪分子集体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③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加入国家治理和政治流动权力的刑罚办法,本质上是一种资格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四项权限是同时被剥夺的,无期徒刑、死刑和对危害国家平安的罪犯该当剥夺政治权利。成心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六大政治自在,即舆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
3. 负责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即不能负责公务员;
4. 负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

④驱逐出境

强制立功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来到中国国境的刑罚办法,由公安机关执行,仅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实用。

二、刑罚裁量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原则

  1. 量刑

    ①刑法中的量刑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思考的各种事实状况。如刑法规定已满 12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立功的该当从轻或加重处罚。残障人士立功能够从轻、加重或罢黜处罚。

    酌定情节指在刑法明文规定之外,人民法院从审判教训中总结进去,在刑罚裁量时能够根据立功动机、伎俩、工夫、地点灵便把握酌情实用的状况。如夜黑风高下杀人跟青天白日下杀人,后者情节更顽劣,刑罚也要更重一点。

    ②刑法总则中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加重处罚和罢黜处罚

    违反罪刑法定准则的,若要减轻处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总则中没有罪加一等的减轻处罚规定,却有罪减一等的加重处罚的规定,因加重处罚限缩了国家的刑罚权,是罪刑法定准则所容许的。

    加重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强奸罪的根本刑是 3 年到 10 年有期徒刑,若对强奸罪加重处罚,可判处 2 年有期徒刑。分两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破格加重处罚。犯罪分子虽不具备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据案件非凡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 时效

    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查究刑事责任和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它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我国仅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从报应主义的角度来看,罪状越重,追诉时效越长。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通过 5 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 10 年;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 15 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 20 年。

    但追诉时效可中断,在追诉期限内犯了新罪,要从新计算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甚至可间断计算。追诉时效可延长,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时效可始终延续下去,对犯罪人追诉至死,两种状况:一是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当前,回避侦察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度;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该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度。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最长为 20 年,但法律中保留了一例外规定——若 20 年当前认为必须追诉的,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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